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劉韋東
被 告 陳崇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
文。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命相對人為回復其名譽
之適當處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㈡被告應撤回民
國113年2月6日之臉書貼文,並以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
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方式回復原告之名譽。審諸原告聲明第
1項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聲
明第2項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
之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