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王國華
王立翰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被 告 林君儀
王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
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412元,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
第5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59至71頁)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