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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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上列聲請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賴妃英、賴文琪
、賴美慧、賴佳綺即賴惠君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
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
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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