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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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勝進
被 告 張文遠
吳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7
02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
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702號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66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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