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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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竹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91-9 1 879 002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4128-8 1 175 003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5186-7 1 300 004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6060-4 1 270 005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41-8 1 162 006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7640-0 1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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