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3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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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 代理人 癸○○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壬○○
被 告 己○○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繼承人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丙○○、庚○○、乙○○、丁○○、壬○○、己○○、辛○○、戊○○為被
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向本院陳明丙○○、庚○○、乙○○、丁○○、壬○○、己○○、辛○○
、戊○○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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