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3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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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三號
原 告 戌 ○
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複代理 人 呂秀梅 律師
蔡嘉容 律師
周進文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黃錦錕之遺產管理人)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C○○ 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蔡淑怜 住同右
A○○ 住同右
B○○ 住同右
被 告 天○○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九十四巷九弄七號
戊○○ 住台中
子○○ 住台東
卯○○ 住同右
壬○○ 住同右
庚○○ 住同右
辛○○ 住同右
乙○○ 住同右
丙○○ 住同右
黃○○ 住同右
地○○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三六巷五十三之一號九樓
亥○○ 住同右
玄○○ 住台中
宇○○ 住台中
丁○○ 住台中
寅○○ 住同右
辰○○ 住同右
己○○ 住桃園
甲○○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八十八號五樓之二
未○○ 住屏東
巳○○ 住台東
丑○○ 住同右
午○○ 住同右
兼右 六人
訴訟代理人 申○○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十五號二樓
被 告 癸○○ 住台東
訴訟代理人 酉○○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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