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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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二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己○○
乙○○
丁○○
被 告 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被 告 直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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