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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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在中國大陸結婚,並於台灣辦理結婚
登記手續。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與原告返台居住,迨同年十二月一日,
被告獨自返回大陸後,即拒不來台與原告同居,經原告不得已向鈞院提起履行
同居義務之訴,業蒙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三二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
,惟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同居,顯然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提起本訴。
三、證據:堤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三二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聲
請訊問證人吳進興。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間結婚。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與原告返台居住,
迨同年十二月一日,被告獨自返回大陸後,即拒不來台與原告同居,原告乃向本
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三二號判決原告勝訴
確定在案,惟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同居等情,業據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
三二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且有證人吳進興到庭證述明確,參以本院向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顯示,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
九日入境台灣,嗣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台灣,足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本件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而按夫妻
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一千零五
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又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
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
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四十九
年度台上字第九九0號著有判例。本件兩造既已結婚,自互負同居義務,被告無
故拒不與原告與履行同居義務,經本院判決其應與原告履行同居確定在案,被告
迄仍未與原告履行同居,已如前述,依前開判例意旨,自足認其惡意遺棄原告,
在繼續狀態中,則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訴請離婚,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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