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6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 ○○○ ○○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一件。
二、被告在越南真正住居所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