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否認子女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親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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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兼右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靜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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