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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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賀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份起至十月份止,共積欠原告貨款(包括貨櫃
場內延滯費、場外延滯費、倉租費、入倉費、香港文件費、手續費、香港吊櫃
費、吊櫃費、拖車費、櫃場到寄倉的拖車費、海運費、登記費、隧道費等)計
一百二十七萬八千七百七十九元,詎被告僅償還二十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四元,
其餘款項均未給付,雖屢為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從未允諾被告就延滯費予以六折優待。
2、被告給付之票據AB0000000號係清償八十九年三月份至四月份之款項
,與本件無關。
(四)證據:提出應收帳款月結單十六紙、支票收帳紀錄二紙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1、原告訴訟代理人曾於八十九年五月間應允折價延滯費事宜,原告法定代理人並
答應給予六折折扣,由於兩造往來已久,故僅以口頭約定。又被告係因八十九
年五月間付延滯費時,曾要求原告打折,原告表示同意,但一直沒有回覆折扣
折數,才未再繼續付款。
2、被告已另行簽發付款人為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之下列支票,給付帳款:㈠票
號AB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票面金額一萬一千
七百三十四元;㈡票據AB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票面金額二萬五千五百零三元。
(三)證據:提出支票存款對帳單二紙為證。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在本件
中,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一百零四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
應受判決之聲明,亦即就請求金額本金部分減縮為一百零四萬元,核與首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五月份起至十月份止,共積欠貨款一百二十七萬八
千七百七十九元,除償還二十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四元外,其餘款項均未給付,屢
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以原告同意就貨款中之延滯費
部分給予六折折扣,且另簽發支票償還帳款一萬一千七百三十四元及二萬五千五
百零三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五月份起至十月份止,共積欠貨款(包括貨櫃場內延滯
費、場外延滯費、倉租費、入倉費、香港文件費、手續費、香港吊櫃費、吊櫃費
、拖車費、櫃場到寄倉的拖車費、海運費、登記費、隧道費等)計一百二十七萬
八千七百七十九元,被告業已償還二十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四元等情,有應收帳款
月結單十六紙、支票收帳紀錄二紙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原告同意就貨款中之延滯費給予六折折扣云
云,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惟查,被告並未能提出確切之證據以實其說,所辯已難信採。被告雖另謂兩
造來往多年,均未曾拖欠帳款,惟於八十九年五月間給付延滯費時,曾要求原告
打折,原告確有表示同意,但一直沒有回覆折扣折數,才未再繼續付款等語,然
依被告所陳,至多僅能說明兩造間就貨款中之延滯費要否給予折扣一節,曾加討
論,但尚不足以證明原告確有同意被告六折折扣之事實。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被告所辯,要無足取。
五、被告又抗辯:就本件貨款已另行簽發㈠票號AB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票面金額一萬一千七百三十四元;㈡票據AB000000
0號、發票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票面金額二萬五千五百零三元,付款人均
為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之支票二紙,以資清償云云,惟亦為原告所否認,並陳
稱上開支票均係被告用以清償八十九年三月份及四月份之貨款,與本件貨款無關
等語。經查,原告所陳,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月結單四紙、支票收
帳紀錄二紙為證,堪信屬實。被告此項辯稱,自不足採。
六、綜上,被告所為抗辯,均無足取。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欠付貨款一百零四萬元之事
實,堪予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一百零四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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