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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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陳友武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
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七
日以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六二二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
台幣七千零三十五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 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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