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返還貨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6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送達之可能性(⑴一定可以送達,⑵可能送達,⑶可能送達不到)。
二、需否公示送達(⑴是,⑵否)。
三、被告是否會出庭應訊(⑴一定會,⑵可能會,⑶應該不會)。
四、本件兩造於起訴前是否有經過交涉(⑴有,⑵無)。
五、如有事前交涉,則在事前交涉時,對造是否有委任律師(⑴有,⑵無),如有委
任律師時,其律師姓名為何?
六、本件有無和解之望(⑴希望和解,⑵不希望和解,⑶曾有為和解之商談,但未達
成,請說明原因,⑷其他,請說明理由)。
七、有無其他相關訴訟事件、證據保全事件(⑴無,⑵有,請提出法院及案號,是否
業已裁判)。
八、請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仍存放在被告公司埔里店內貨品即附表一所,關於珠寶櫃之數量、人頭台之
數量未見說明,應補正。
⑵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如項鍊鍊子、珍珠墜子、王墜子、餐具組之進貨證明文件。
⑶原告與被告簽署承租被告公司埔里店之外專櫃合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月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