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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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十六萬元,及自七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間係擔任天仁育樂有限公司(嗣經變更組織為
天仁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仁公司)董事長,其以該公司將設立三灣高爾
夫俱樂部為由,向原告要約召募成為會員,原告乃以八十萬元之代價,加入該
俱樂部,並簽立保證書約定:該公司至遲應於八十一年底完成全部三十六洞球
場,否則應依會員證當時既定市價加兩成返還原告。又被告為擔保原告權益,
除同意就天仁公司依約應負之責任亦負全部責任外,並提供其所有坐落苗栗縣
三灣鄉○○○段六八七之一二地號、南庄鄉○○段七一0地號、南庄鄉○○段
三四三之四地號土地,為原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二千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
抵押權),以資擔保。詎天仁公司迄今均未能依約開發三灣高爾夫俱樂部,該
公司及被告自應依保證書約定,將原告所付之八十萬元會員費用加兩成(即九
十六萬元)返還予原告,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合約書、保證金收據、保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各一紙、土地登記
簿三份、存證信函四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
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天仁公司之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在本件中,原告就
上開事實,原係以被告時任天仁公司之董事長,固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訴
請被告應負償還責任,嗣於訴訟進行中,乃變更請求依據,改依兩造之約定(即
被告同意就天仁公司依保證書所負之責任負全部責任,並簽立有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為憑)請求被告依保證書負違約責任,經查,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保證金收據、保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各一
紙、土地登記簿三份、存證信函四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二份、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各一份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應按原告購買會員證之價值加兩成返還原告,亦
即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六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原告係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始發函催告被告應依保證書約定按會員證當時市價
加兩成奉還所繳費用,並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被告等情,有存證信函、信封、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一份附卷可稽,本件被告雖經催告仍不為給付,惟依前揭法條
規定,被告應自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自七十
八年四月一日起即負遲延責任,尚屬無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六萬元,及自八十三年六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無所據,不應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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