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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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椰城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甲○○
黃逸仁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一三三四地號土地之台中市○區○○○
段七四五建號建物之一OOOO分之六八九七應有部分,即如附表所示三十
九輛法定停車位所在移轉登記予原告甲○○及其餘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二)被告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一三三四地號土地之台中市○區○○○
段七四五O建號建物中,如附表所示三十九輛法定停車位返還占有予原告甲
○○及其餘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由原告椰城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重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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