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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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耀南
送達代
被 告 甲○○
乙○○
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
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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