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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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錦鐘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田靜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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