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朝春
送達代收人 吳元榮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
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七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
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