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7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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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951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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