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4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45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就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其發票地在嘉義市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薰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