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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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75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和荃興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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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8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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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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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4月21日 │320,000元 │96年4月25日 │96年4月25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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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4月21日 │833,300元 │96年5月25日 │96年5月25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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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4月21日 │833,300元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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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4月21日 │833,300元 │96年7月25日 │96年7月25日 │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
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
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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