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8日本
院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9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
於96年6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6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
本院於96年8月17日裁定駁回,並於96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
,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