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2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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