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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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65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甲○○
丙○○
丁○○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
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
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
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
,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出,
請書立切結書以代之。
四、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已逾二個月,請聲明人釋明知悉其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之時間,並書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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