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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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4號
聲 明 人 庚○○
即 繼承人 郭呂秀
戊○○
乙○○
甲○○
丁○○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繼承人兄長戊○○之出生別觀之,其為『次男』,顯見
被繼承人尚有一兄長(即長男),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
,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男)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
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
,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二、被繼承人己○○第四順序繼承人(即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
籍謄本或均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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