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41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丁○○○
丙○○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子輩繼承人葉志宏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
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聲明人丙○○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