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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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61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何茂陽、何榮宗、何茂雄、何秀琴,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
,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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