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70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陳泰宏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陳劉寶鳳已收受聲明人等拋
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第二順位繼承人陳献奎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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