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8
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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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72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丙○○
甲○○
上一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94年8月5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聲明人應補繳之。
二、繼承系統表,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第一
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繼承
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三、聲請人丙○○、甲○○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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