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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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33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蔡水定、賴黎有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蔡居添、蔡秀真已收受聲明
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含
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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