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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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6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已通知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子女)之證明(如存證
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提出除戶戶籍謄
本)。
三、應補正被繼承人長女謝佳珍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及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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