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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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8號
聲 明 人 藍戊○○
即 繼承人 庚○○
己○○
丁○○
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依被繼承人乙○○及聲明人之出生別觀之,丁○○為『長男
』、乙○○為『三男』、丙○○為『四男』,甲○○為『五
男』、藍戊○○為『長女』、庚○○為『四女』、己○○為
『五女』,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兄弟(即次男)、二姊妹(
即次女、三女);倘該繼承人(即次男、次女、三女)尚生
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
執),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
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
含內、外祖父母,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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