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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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206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甲○○之印鑑證明。倘甲○○仍在押或在監,應出具
授權書,委任代理人為拋棄繼承。
二、被繼承人之父林忠義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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