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22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226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乙○○
兼 上 一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明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正本)。
二、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
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
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林麗娟、林俊義、林俊富之除戶戶籍謄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