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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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樂舞台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相 對 人 辰○○○
T○○○
乙○○○
子○○
G○○○
2樓
N○○○
弄18
庚○○
申○○
酉○○
A○○○
5號2
未○○
1樓
C○○
32番
戌○○
寅○○
癸○○
2號
D○○
號
F○○
號
丙○○
號
己○○
H○○○
丁○○
戊○○○
亥○○
天○○○
丑○○
午○○
壬○○
辛○○
巳○
R○○
P○○
O○○
號7樓
Q○○
S○○
玄○○
宙○○
-6
黃○○
號
B○○○
號
地○○
宇○○
L○○
-3號
I○○
號2樓
M○○
4樓
K○○
43-
J○○
0樓
E○○○
甲○○
28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4款規定,應記載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彼
等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致無法調查聲請人上揭存證信函是
否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經本院於96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
3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6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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