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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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一0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壹拾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
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五提存出於錯誤,經法院裁定
返還確定者,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錯誤」係指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
識,以致內心之效果意思與外部之表示行為不一致之謂,故
提存人對於當事人或標的之認識發生錯誤而為提存,應屬此
所稱「提存出於錯誤」之情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聲
請人前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143號假扣押之民事裁定
,並據以提供新台幣103,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96年度存
字第102 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於本件聲請假扣押前,
債務人已於民國95年10月4日死亡,本案假扣押應不成立,
聲請人之提存係出於錯誤,且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
提存書影本各1件、債務人戶籍謄為證。
三、前揭聲請意旨,除聲請人提出之各項證據外,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1026號、96年度裁全字第1143號、
96年度執全字第843號案卷查核屬實。本件債務人於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前已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可憑,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認識發生錯誤,並據以為本件擔
保提存,其提存顯然係出於錯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
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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