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8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0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物
」。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三信商業銀行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新臺幣參佰伍
拾萬元整 (⒈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三張,編號:8AZB000806
、8AZB000807、8AZB000808。⒉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編號:
8AZA00050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