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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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二月十
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清算出售土地辦理過戶,需補正公司日據時代地址變
更文件,且因距今已達60年,向各機關查尋申辦頗為費時,
致尚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
法第334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
,但參酌公司法83條、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
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
,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
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
為清算起算日。
三、經查:原任清算人洪國顯係於94年1月22日經相對人公司股
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94年2月15日同意就任,並於94年3
月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而經本院准予備查
;嗣因無法完成清算,而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2月
14日止;其後因原任清算人洪國顯死亡,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乃於95年12月23日,依公司法第
322條規定決議改選甲○○接任為清算人,甲○○並於96年1
月1日接任,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復因無法完成清算,而聲
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8月14日止等事實,業經本院調
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4年度司字第
80號、96年度聲字第194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展期至97年2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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