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瑩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
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通知限期補正。
二、補正相對人已解散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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