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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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隆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
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勞訴字
第130號判決確定,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93/100。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之計算書所載,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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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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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2,880元 │聲請人支出。 │
├────────┼──────────┼──────────┤
│合 計 │ 12,880元 │由相對人負擔9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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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2,880元×93/100=11,97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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