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2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甲○○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提「曾自行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甲
○○而因其變更住居所而行方不明或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等
情形,致供擔保人為前述催告及證明發生困難」之相關證明,如
逾期未補正即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