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留置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3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世明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為留置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乙○○2人及楊東
翰之債權新臺幣48萬元,業於日前讓與楊孟宜。嗣聲請依法
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2人,竟屢因招領逾期而無
法送達,相對人2人拒受領之意甚明。茲為完成送達效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聲請准予留置送達。
二、按「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
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9條固有明定,但
該「留置送達」之規定,僅於訴訟程序中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時始得適用,且是用以規範執行送達
訴訟文書之執達員或郵務人員所應遵循之準據。本件聲請人
雖聲請將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為留置送達,惟因該存證
信函並非法院於訴訟程序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且留置送達
僅是送達訴訟文書之執達員或郵務人員執行送達工作之規範
準據,聲請人據此規定聲請將所發存證信函為留置送達,於
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