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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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21,978元。茲限原告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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