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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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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