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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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6
年度促字第53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25,9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
判費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9,0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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