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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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__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240,542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92,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39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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