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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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7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5,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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