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7,403元,則應繳裁判費
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30,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