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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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彰化縣北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3,5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3,8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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